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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2号)和《长治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长政办发〔2018〕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改善我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宜热则热、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质保量、确保安全,有序推进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确保大气环境持续改善。
2018年,我市主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50-7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以上。2018年,采取清洁燃煤集中供暖、天然气供暖、电供暖、地热供暖、生物质供暖、太阳能供暖等多种形式完成清洁供暖改造。具体推进过程中,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能源供应情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用能习惯,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在确保居民温暖过冬的前提下,自行选择清洁取暖方式,确保完成任务。积极推进长子县采取不同技术、补贴办法、实施方式开展农村清洁取暖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县(市、区)自主探索除“集中供热”“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之外的其他清洁取暖方式。
2018年,我市13个县(市、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全部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2018年清洁取暖总体目标、城中村改造任务,以及入户(入企)调查等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针,积极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主城区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县城建成区及具备条件的园区、工业集聚区要充分挖掘现有集中供热资源的潜力,优先利用热电联产作为热源,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扩容改造,最大限度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对符合节能条件的取暖建筑实现可供尽供。根据目前热源规划和布局现状,将“三区五县”跨县域供热大环网工程列入我市城市清洁供暖长期规划,2018年全市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管线周边的村镇、企业,可优先考虑集中供热改造。推进郊区霍氏自备电力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和南耀昌晋苑余热利用项目,在满足郊区西白兔乡工业集聚区工业热负荷的同时,统筹规划布局西白兔片区的集中供热。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工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落实采暖区域热负荷特性、电力资源、区域电网支撑能力等前提下,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工程。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且没有其他可用资源的区域,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分散式电供暖,作为集中供热的补充。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挥电能高品质优势,充分利用低温热源热量,提升电能取暖效率。
1.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居民用户户表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变压器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由市供电公司按市、县两级确定的“以电代煤”任务,核实工程量并组织实施,扩容容量达到“以电代煤”采暖要求。
2.户内电采暖设备购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优选设备供应商,引导用户在当地政府优选企业名录内自主选择所需设备。所选生产企业和设备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稳步实施“以气代煤”工程
“以气代煤”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供用气双方要签订“以气代煤”供气协议并严格履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供气协议制定“以气代煤”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稳步推进天然气供暖发展。
1.供气主体选择。供气企业须主体合法,有燃气经营许可,在此前提下,优先选择直供气企业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合作主体。
2.管道气源和管网建设。管输、供气企业与当地政府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建设改造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设计施工。
3.配套设施建设。供气企业须承担储气义务,保障持续稳定安全供气,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供气企业合理布局,并由供气企业投资建设。
4.户内燃气采暖设备购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优选设备供应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用户在当地政府优选企业清单内自主选择所需设备。所选生产企业和设备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1.地热供暖。积极开展浅层地热供暖试点示范工作,大力开发浅层地热能供暖。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进浅层地热能供暖。推进长治县农村地区浅层地热供暖试点工作。
2.生物质能供暖。加快推进生物质能区域供暖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投产的农林生物质纯发电项目进行供热技术改造,为周边区域供热。加快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点对点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生物天然气及生物质气化技术建设村级生物燃气供应站及小型管网,为农村提供取暖燃气。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散烧煤。推进黎城县山西都宝新能源投资公司生物质发电热电联产项目、襄垣县七一华富生物质电厂热电联产改造供暖项目前期工作,2019年-2020年建成并投入运营。借鉴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生物质(秸秆)直燃锅炉供暖技术开展冬季集中供暖试点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同时组织开展生物质热电联产。推进长子县实施“沼气代煤”供热改造试点工作。
3.太阳能供暖。推行太阳能供暖与其他常规能源结合,实现热水、供暖复合系统的应用。结合光伏扶贫政策,重点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推行太阳能光伏、光热用于供暖项目的开发建设。
牵头部门: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五)房屋墙体节能改造
为保证冬季清洁取暖效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引导居民对无保温房屋或保温设施较差的房屋实施门窗、外墙保温节能改造。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农委
各县(市、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冬季清洁取暖各项任务。
对于《长治市2017年冬季清洁取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长政发〔2017〕50号)文件确定的冬季清洁取暖实施区域(即八一广场为中心、向外辐射15公里范围内区域)清洁取暖补贴办法,仍按该文件给予补贴;对于其他区域,市政府将参照该文件补贴标准并依据各县(市、区)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补贴、奖励。
(一)加强协调联动
1.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2018年清洁取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各类清洁供暖排放标准制定及环境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清洁取暖财政支持政策,并将冬季清洁取暖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公共预算、盘活的存量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列入年度预算予以重点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承压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承压锅炉节能热效率检测和环保深度治理工作。市安监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分工抓好落实。
2.科学编制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各项工作,结合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修订)本辖区冬季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各种改造方式确村确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提供优质服务。清洁供暖企业应加强经营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多元化综合能源服务,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推动建立成熟、完善、可持续的清洁供暖市场。集中供热、电力、天然气(煤层气)、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企业,要及时分解落实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并按照政府规划统一要求,编制企业清洁供暖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二)加大资金扶持
1.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投入;创新项目建设模式,通过发展绿色金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清洁供暖项目建设运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进行沟通对接,用足用好各类贷款优惠政策,争取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2.明确激励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冬季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加大对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对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完成任务较好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予以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大气办
(三)保障能源供应
1.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及电网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业要认真做好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高峰日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充分发挥煤层气气源地优势,加快供气管网互联互通建设,保障气源供应。各县(市、区)在落实气源合同的前提下,严格按计划、有步骤实施。市供电公司要组织编制电网改造规划,加大清洁取暖配电电网改造力度,统筹各县(市、区)“以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相关供气企业、市供电公司
2.建立健全生物质原料供应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物质资源调查,明确可作为能源化利用的资源潜力。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生物质原料收集体系,统筹建设生物质原料基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3.加强余热资源需求调查评价和利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工业余热资源和热负荷需求调查摸底,加快建设高效率的余热采集、管网输送、终端利用供热体系,按照能源梯级利用原则,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四)加强排放监管
1.推进燃煤热电超低排放改造。我市现有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强化燃煤集中供暖锅炉污染排放监管。所有燃煤集中供暖锅炉必须达标排放,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严格散烧煤流通监管。全面排查本区域禁煤区内储售煤场,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控煤炭运输行为,严格劣质煤销售管控,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煤炭洗选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4.加强对燃气采暖炉具和生物质炉具排放的监测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五)加大农村清洁取暖力度
1.建立农村清洁取暖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各部门协调,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改变农村取暖无规划、无管理、无支持的状况,保障农村清洁取暖科学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2.选择适宜推进策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将农村炊事、养殖、大棚用能与清洁取暖相结合,充分利用生物质、沼气、太阳能、天然气、电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可使用洁净燃料进行替代,要保证质量,禁止燃用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5%的民用散煤;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六)强化督查考核
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县(市、区)对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实行每月排名通报机制。同时将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奖惩,对冬季清洁取暖改造进度缓慢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同志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农委于7月20日前将本单位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联络员名单上报市综合协调办公室、考核办公室,每月28日前要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综合协调办公室、考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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