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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号)、《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98号)同时废止。
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 2020-2024 年。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下列事项: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办法》提到,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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